財團法人黃克銘健康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 102年12月30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7年03月25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 09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9年01月12日修正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7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7年03月25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 09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9年01月12日修正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7日修正
第 一 條 |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黃克銘健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旨在紀念並推動黃克銘 先生關懷老人營養與健康的遺願。 |
第 二 條 | 本會的宗旨為: 推動營養保健與預防醫學之社會教育與研究發展等工作。 |
第 三 條 | 依本會的宗旨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有關辦理食品營養及預防醫學之相關衛教宣導活動。 二、出版營養保健或預防醫學領域之書籍。 |
第 四 條 |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松江路 433 號 13 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
第 五 條 | 本會由黃志誠先生捐贈新台幣壹千萬元整設立基金。嗣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
第 六 條 |
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任期為四年,本會旨於紀念為黃克銘先生一生關懷營養與健康,其遺族聘任為當然董事,不設定連任次數上限。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每屆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外國人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 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第 七 條 | 董事會之職權為: 1. 財產之籌措、管理與運用。 2. 會務計畫、業務報告及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核與推動。 3. 內部組織之制訂與管理。 4.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關於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5. 辦理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6. 捐助章程之修訂。 7. 獎勵或贊助辦法與案件之審定,以及其預算運用之監督。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決議。 9. 其他依相關法令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 八 條 |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中推選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
第 九 條 |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董事 資格應具有國內外崇高學術或社會地位的學者、醫師或社會服務之賢達人士,除黃克銘先生遺族之當然董事外,聘任的董事於就任該屆董事時,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 |
第 十 條 |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 十一 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二 條 | 董事會議之決議,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但第五款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1. 捐助章程之修訂。 2. 捐助財產之動支。 3.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4. 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5.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當事人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
第 十三 條 | 本會因業務之需要得由董事長提名或董事之建議,就國內外具崇高學術或社會地位的學者、醫師或社會服務之賢逹人士或卸任之董事,經董事會通過後遴聘為本會之榮譽顧問或顧問,其任期以不超過該屆董事會為原則,可續聘之。顧問均為無給職,得列席董事會議。 |
第 十四 條 | 董事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知有利益衝突者,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董事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利害關係人舉發並調查屬實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第一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十六 條 |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
第 十七 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其他經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得投資之項目。 |
第 十八 條 | 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
第 十九 條 | 本會由於業務之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或其他重要事項時,均需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 二十 條 |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其清算後賸餘財產應歸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 二十一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二十二 條 | 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